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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更大了(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

录入日期:2017-11-12  阅读: 880

文章来源:中华时代环球网

    1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介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于建华表示,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29日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办法》一共是6章、31条,在回答关于《办法》亮点的问题时,于建华提出了五个“明确”:一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四是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五是明确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更加注重责任考核,要求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都要求政府牵头组织调查,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前,我们只规定了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火灾,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对于死亡10人以下的,通常是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此次《办法》明确提出,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火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1人以上3人以下的一般火灾,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

编辑:马晓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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